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2021年第9期)
来源:本站发布:2021-04-17访问量:476


1.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4月8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4月7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调查机关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尼政府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税率如下: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1%,第三年为10%。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2019年。


2.美国对进口新鲜、冷藏或冷冻蓝莓终止保障措施调查

 

    4月6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美国代表团于4月2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美国决定终止对进口新鲜、冷藏或冷冻蓝莓的保障措施调查。


3.美国ITC正式对墨盒及其组件(I)启动337调查

 

    4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墨盒及其组件(I)启动337调查。


4.美国ITC正式对LED景观照明装置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4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LED景观照明装置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5.美国ITC发布对电子设备的337部分终裁

 

    4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流媒体播放器、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及其组件作出337部分终裁:对3月23日作出的初裁(No.66)不予复审,即基于撤回部分终止对美国专利号10,593,196的调查。

 

6.埃及对铝制产品保障措施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4月12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通报。埃及调查机关对进口包括铝锭、铝坯和铝线材在内的生铝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自2021年4月15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为到岸价(CIF)的16.5%或不低于333美元/吨,第二年为到岸价的13.5%或不低于271美元/吨,第三年为到岸价的10.5%或不低于211美元/吨。涉案产品的埃及税号为760110、760120和760511。

 

7.阿根廷启动对我眼镜的反倾销复审

 

    3月31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9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眼镜框和矫正视力眼镜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期间,阿方2019年第218号决议发布的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分类最低限价,离岸价低于或等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7.10~9.31美元/件不等的从量税,高于最低限价的征收154%的从价税)。

 

8.巴基斯坦对涉华冷轧钢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近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5/201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应巴基斯坦企业于2020年11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冷轧钢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涉案产品为厚度0.15~2.50毫米、宽度大于600毫米的一级和二级未包层、镀层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冷轧卷材和平轧钢板。终裁结果预计将于立案12个月内作出。

 

9.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双反产业损害初裁

 

    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的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预计将于5月24日作出反补贴初裁,8月5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10.澳大利亚对华钢筋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3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50毫米的钢筋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4月1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计征反倾销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9.0%。光圆钢筋、不锈钢以及钢筋网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

 

11.土耳其对华甲酸钠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4月1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7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酸钠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12.澳大利亚对华盘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32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4月2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计征反倾销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3.1%。热轧螺纹钢筋和不锈钢卷材不适用于本案的反倾销措施。

 

13.加拿大对华钢格板进行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3月29日和3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分别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钢格板启动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利益相关方应于5月6日前提交本次日落复审的调查问卷答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不晚于8月26日前对本次日落复审调查作出终裁。


14.马来西亚对涉华冷轧板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4月1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于3月15日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终裁将于立案之日起180天内作出。


15.欧盟对华平轧铝材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

 

    4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平轧铝材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厚度大于等于0.2毫米小于6毫米的圆形铝卷板、铝卷带、定尺铝卷材,厚度大于6毫米的铝板材以及厚度大于0.03毫米小于0.2毫米的铝卷板、卷带。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