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根廷对华粒状发泡聚苯乙烯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
11月3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70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粒状发泡聚苯乙烯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但该倾销未对阿根廷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此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不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03.11.10和3903.11.20。
2.埃及对自中国、土耳其进口的电焊条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作出终裁决定继续征税
近日,埃及贸工部贸易救济局发布公告,对自中国、土耳其进口的电焊条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10月4日起对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0-41%,涉案产品税号为83111000。详情请联系埃及调查机关。
3.泰国暂停对涉华热浸镀铝锌合金冷轧钢板征收反倾销税
11月1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鉴于目前世界钢铁形势和国内钢铁贸易形势的不确定性以及为减轻2019年以来新冠疫情(COVID-19)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决定自11月1日再次暂停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浸镀铝锌合金冷轧钢板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本公告于《政府公报网》发布之日起生效。
4.南非对涉华铁锹和铁铲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10月22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代表南部非洲联盟-SACU,SACU包含国家为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5国)发布公告,应南非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铁锹和铁铲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8201.10.05。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5.南非对华夹层安全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10月22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代表南部非洲联盟-SACU,SACU包含国家为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及斯威士兰5国)发布公告,应南非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夹层安全玻璃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7007.29。
6.哥伦比亚对华钢型材作出反倾销终裁
11月5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2021年10月29日第280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型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申报价(FOB)37.88%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0.46毫米、简单加工或冷加工、轻型非结构性的镀锌和镀铝锌钢型材,涉及哥伦比亚税号7216.61.00.00、7216.91.00.00和7228.70.00.00项下的产品。
7.印度终止对华玻璃纤维的反倾销措施
11月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8月2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不再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8.哥伦比亚对华亚克力板作出反倾销终裁
11月5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2021年10月29日第28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亚克力板作出反倾销终裁,设定离岸最低限价为3.93美元/千克(净重单价),对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低限价与离岸申报价之间差额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海关编码为3920.51.00.00。
9.海合会对自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法国、比利时等国进口的高吸水聚合物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11月4日,海合会国际贸易反损害行为技术秘书局发布公告,对自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法国、比利时进口的初级形态丙烯酸聚合物,高吸水聚合物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主要用于婴儿或成人尿片及卫生巾等】,涉案产品海关税号为390690。
10.南非(代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对进口铁或钢制六角头螺栓产品保障措施案作出终裁决定征税
11月9日,WTO发布通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代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成员国包括纳米比亚、南非、莱索托、斯威士兰和博茨瓦纳)对进口铁或钢制六角头螺栓产品保障措施案作出终裁,决定征税,涉案产品税号为73181543,征收期限为3年。具体税率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31.8%,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30.8%,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29.8%。
11.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0月3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土海关税号7019.11.00.00.00、7019.12.00.00.00、7019.19.10.00.00、7019.19.90.00.00、7019.31.00.00.00、7019.90.00.10.00和7019.90.00.30.00项下产品,不包括玻璃纤维绝缘套管和线圈,以及用于研磨和切割圆盘的穿孔圆盘状玻璃纤维织物。利害关系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案件评论意见以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