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对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11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47.6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倾销以4.3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 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 和5806.32.106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5806.31.00、5806.32.20、5806.39.20、5806.39.30、5808.90.00、5810.91.00、5810.99.90、5903.90.10、5903.90.25、5907.00.60、5907.00.80、5806.32.1080、5810.92.9080、5903.90.3090和 6307.90.9889项下产品。
2.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实施保障措施
11月17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依据印尼财政部10月21日第142/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11月12日起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特别关税),对头饰和颈饰(税号为6117.10.10、6117.10.90、6214.30.10、6214.30.90、6214.40.10、6214.40.90、6214.90.10和6214.90.90)进口份额合计不超过3%、进口总量不超过9%的发展中国家不征收上述保障措施税。
3.欧盟对华石墨电极系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10月4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系统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表观比重大于等于1.5g/cm3、电阻小于等于7.0 μ.Ω.m、无论是否配备接头的电炉用石墨电极,涉及欧盟CN编码ex 8545 11 00(TARIC编码为8545 11 00 10和8545 11 00 15)项下的产品。本案补贴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补贴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4.欧盟对华光缆作出反倾销终裁
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裁定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欧盟CN为ex 8544 70 00(TARIC编码为8544 70 00 10)。此次涉案的产品为单模光缆,但单独安装于操作连接器的一端或两端的电缆和海底电缆除外。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5.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瓷砖实施保障措施
11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依据印尼财政部11月9日第156/PMK.010/2021号令,印度尼西亚决定维持进口瓷砖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3年,具体如下:第一年(2021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17日)为17%,第二年(2022年11月18日~2023年11月17日)为15%,第三年(2023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17日)为13%。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907.21.91、6907.21.92、6907.21.93、6907.21.94、6907.22.91、6907.22.92、6907.22.93、6907.22.94、6907.23.91、6907.23.92、6907.23.93和 6907.23.94。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和越南。
6.秘鲁对华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
11月1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273-2021/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涤棉短纤维制成的(涤纶重量占比超过50%)、幅宽不超过1.80米、单位克重在80克/平方米至130克/平方米之间的单色(本色、漂白及染色)平纹织物,涉及秘鲁税号5512.11.00.00、5512.19.00.00、5513.11.00.00 和5513.21.0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7.越南对涉华山梨糖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11月2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644/QD-BCT号决议,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山梨糖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及其贸易商山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率为44.99%,中国其他生产商/贸易商为68.50%;印度尼西亚生产商PT Sorini Argo Asia Corporindo和PT Sorini Towa Berlian Corporindo均为44.39%,印度尼西亚其他生产商/贸易商为57.55%;印度生产商/贸易商为52.75%。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2905.44.00和3824.60.00。
8.美国ITC发布对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1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便携式电池启动器及其组件(调查编码:337-TA-125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10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35)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QVC, Inc., of West Chester, PA的调查。
9.美国ITC发布对敲击按摩器的337部分终裁
1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敲击按摩器(调查编码:337-TA-1206)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8月17日作出的初裁进行复审,原初裁内容是因申请方美国Hyper Ice, Inc. of Irvine, California没有起诉权,终止对美国注册设计号D855,822、D886,317的调查;复审后的裁决为因为专利获得时间晚于立案时间,申请方不能获得对缺席被告发布有限救济令的权利,因此申诉没有依据,对两项涉案设计号的调查终止,ITC没有禁止申请方就相同设计号提出新立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