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2022年第3期)
来源:本站发布:2022-01-22访问量:228

1.美国作出无涂层纸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1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无涂层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无涂层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印度对涉华涤纶纱线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1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8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涤纶纱线(或涤纶短纤纱线)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接受对尼泊尔涉案产品作出的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3.印度终止对涉华彩涂板反倾销措施

113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02/2022-Customs(ADD)号称,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欧盟的彩涂板的现行反倾销措施。

 

4.欧盟对涉华取向硅电钢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1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厚度大于0.16毫米的取向硅电钢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以最低限价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对到岸价(CIF)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低限价与进口价格差额的反倾销税,但反倾销税率不得高于指定的从价税率;对进口价格等于或高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将不征收反倾销税。

 

5.土耳其对华功率不超过15千瓦的柴油发动机作出反倾销终裁

1月1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5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功率不超过15千瓦的柴油发动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373美元/件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为柴油或半柴油、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涉及土耳其税号8408.90.41.90.00项下的产品,水冷或多缸发动机除外。

 

6.欧盟对华葡萄糖酸钠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法国企业Jungbunzlauer S.A.于2021年10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 2918 16 00,欧盟TARIC编码为2918 16 00 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除另行延期(3个月)外,终裁结果将于12个月内作出。

 

7.美国ITC正式对冰箱过滤器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冰箱过滤器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90)。

 

8.美国ITC发布对变速风力涡轮发电机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1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变速风力涡轮发电机及其组件(调查编码:337-TA-1218)作出337部分终裁:本案存在侵权,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终止本案调查。

 

9.美国ITC正式对替换车灯启动337调查

1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替换车灯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91)。

 

10.出口货物违反信用证条款被拒绝承兑案例提醒

2021年初,苏州出口企业X公司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向孟加拉出口一批布料。完成货物出运后,恰逢疫情在孟加拉爆发,买方告知X公司暂时不要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导致X公司未能够及时向开证行递交全套单证,最终开证行以信用证迟交单一个月为由拒绝承兑,并向X公司退回了全套单据,数万美元的货物也只能滞留在港口。

20217月,被保险人向中国信保发起索赔,收到索赔后中国信保海外渠道迅速介入调查,确认了被保险人迟交单的事实,由于是被保险人自身在信用证项下的履约出现严重问题,开证行的拒绝承兑理由充分且合理,因此债权无法确立,进而中国信保无法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赔付。

出于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损失的目的,中国信保海外渠道介入协助被保险人进行退运,但无论是买方还是开证行均拖延配合出具“不反对退运声明”,导致货物退运无法执行,而滞港费用在不断累加中已超过货值。

这次孟加拉开证行的拒绝承兑事件,应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苏州市贸促会联合中国信保提醒各外贸企业:

1.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有保障且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的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中的要求履约,如果出口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无法达到信用证的履约要求就极易产生不符点,进而导致开证行拒绝承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建议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履约能力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及结算方式。

2.目的港海关政策不可忽视

本案项下,出口企业的信用证虽然遭遇拒绝承兑,但如果能够把货物拉回国内,仍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阻碍重重,导致损失不断扩大。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海关政策对于货物退运有特殊的规定,即要求进口商配合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但在双方交易破裂的前提,进口商的配合度是大打折扣的。有类似海关政策的国家还有土耳其、印度、韩国、巴基斯坦、埃及、越南等。因此,出口企业在发货时,应对目的港政策有所了解,做好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苏州市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