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对涉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
2023年12月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3年第169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特性粘度在0.7分升/克(含)和0.86分升/克(含)之间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未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的倾销对阿根廷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终止2019年第1103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对中国、韩国和印度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07.61.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阿根廷对华单相交流发电机
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12月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3年第1694号公告,应阿根廷企业MOTORES CZERWENY S.A.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单相交流发电机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涉案产品为额定功率为0.12千瓦(含)~3千瓦(含)、重量为4千克(含)~45千克(含)的异步单项交流发电机,但不包括带集成离合器和制动机件的单相电机以及洗衣机电机,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01.40.19。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印度修改对华工业激光机反倾销终裁结果
2023年12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修改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用于切割、打标或焊接的工业激光机(Industrial Laser Machines, used for cutting, marking, or welding)反倾销终裁结果,调整后的税率为CIF0%~147.20%。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561100、84569090、84798199、85152190、85158090以及90132000项下的产品。
泰国对华加硼热轧钢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12月6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加硼热轧钢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硼含量0.0008%以上,厚度为0.9~50.0毫米,宽度为100~3048毫米的热轧钢,涉及泰国海关编码7225.30.90.022、7225.30.90.023、7225.30.90.024、7225.30.90.032、7225.30.90.090、7225.40.90.024、7225.40.90.090、7226.91.10.022、7226.91.10.023、7226.91.10.024、7226.91.10.032、7226.91.10.090、7226.91.90.022、7226.91.90.023、7226.91.90.024、7226.91.90.032和7226.91.90.090。
巴基斯坦对涉华聚氯乙烯树脂
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12月9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发布第50/2016/NTC/PVC/SR—I/2022号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Polyvinyl Chloride Resin—Suspension Grad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其中,中国大陆出口商/生产商税率为3.44%~20.47%、韩国为4.00%和14.97%、泰国为13.98%、中国台湾地区为16.68%,措施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3904.1090项下的产品,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管道和配件、花园软管、鞋子、电缆、薄膜及片材、复合材料、包装等。
智利对华钢制研磨球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年12月9日,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称,应智利企业Moly Cop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小于4英寸的钢制研磨球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智利税号为7326.1111。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智利对华钢棒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3年12月9日,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制造直径小于4英寸研磨球的钢棒自主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智利税号为7228.3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美国ITC发布对Wi-Fi路由器、Wi-Fi设备、
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12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Certain Wi-Fi Routers, Wi-Fi Devices, Mesh Wi-Fi Network Device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6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初裁(No.2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的第1-5、14-17、31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1,698的第2-7、9、10、13、14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278,179的第2-6、8-10、18、1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9,468,025的第2、6、8、13、14、16-21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327,242的第2、3、6、8、14-17、23、24、27、29、35-37项申诉的调查。